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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优先发展”将有法可依
2007-08-22   来源于:人民日报海外版  【收藏本文
   ●“公交优先”涵义多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等法规,通过立法保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日前在中国城市化与交通发展国际年会上表示。
“‘公交优先’并非是简单的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公交优先’涵义丰富。”据北京交通大学常务副校长宁滨介绍,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包括综合交通体系和轨道交通。
所谓“公交优先”,就是要大力提倡利用大众交通出行工具,是轨道、公交、小汽车、非机动车等多种交通方式的协作。其中,轨道交通因载客量大,速度快,时间准确,成为许多大中城市改善交通的有效手段之一,是未来30年高速发展的方向。
●公交优先须全面配合
“公交问题是一个综合课题,不是单个部门可以完成的。”采访中,宁滨反复强调,其实施需要立法、教育、城市规划和公交体系的配合。此次起草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其意义之一就是提出了“公交优先发展”这样一种理念。
目前,中国大陆已建成轨道交通里程621公里,2010年,将达1500公里,总投资超过5000亿元人民币。而北京今年将开工新建地铁6号线、8号线、9号线和10号线二期,预计2010年完工。
“许多新型的中小城市也可以这次公交立法为契机,一开始就把城市规划设计好,使其利于公交的发展。”宁滨说。
●确保百姓利益优先
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是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降低能源消耗、减轻环境污染、减少占地、方便居民出行的重要途径。“公交优先就是百姓利益优先。”仇保兴说。
因其准公益性,“公共交通行业需要政府长期投入,但作为垄断行业也需要加快改革。”仇保兴说,“要开放市场,引入国内外的投资,必须通过立法来保障公交优先发展所需要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财政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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