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我国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系统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三条 申请注册CN域名和中文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获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并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未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和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第六条 申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应当具备《域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
经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应当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服务认证协议》和《技术许可协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向签订协议的机构颁发认证资格证书。
第八条 获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认证资格的,应当根据《域名管理办法》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审批。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放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资格证书以及信息产业部批准文号。
第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相关规定,为用户提供高品质的注册服务,并依法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约束其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应当保留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申请者、域名持有者的来往文件和记录。
第十二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开展域名注册业务时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冒用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域名注册服务;
(二)使用虚假信息、冒用注册人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域名,变相占用域名资源;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误导用户、恐吓用户等方式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四)违背用户意志,强迫用户注册多年域名服务;
(五)无故拒绝用户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或对此申请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 不按照用户交纳域名注册费用的实际年限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费用。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终止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
(一)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未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
(二)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或《技术许可协议》终止;
(三) 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域名,可以通过联机注册、电子邮件、书面申请等方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递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并且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
(一) 申请的域名;
(二) 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三) 域名持有者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属行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认证信息;
(四) 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址、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
第十七条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 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二) 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 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版本;
(四) 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域名申请者。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联机注册系统,保证域名注册申请者可以在线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者及注册域名的信息;同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等其他注册方式作为上述方式的补充。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域名注册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且根据《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审查域名是否违反《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应当注销的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注销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域名持有者,自注销通知发出之日起满十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域名持有者自注销通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信息产业部已经受理申诉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暂停执行注销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二级域名GOV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时,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单位为政府机构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二级域名EDU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另行规定。
第四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 与注册域名有关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及时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域名变更申请资料。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予以变更运行。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域名持有者变更的注册信息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提交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让已注册的域名,出让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转让申请表。在收到上述转让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该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变更运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销已注册的域名,申请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注销申请表。在收到上述注销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该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应当被注销的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收到举报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举报理由是否成立。
经过审查,举报理由成立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做出注销该域名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举报人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注销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域名持有者,自注销通知发出之日起满十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域名持有者自注销通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信息产业部已经受理申诉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暂停执行注销决定。
经过审查,举报理由不成立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向举报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在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的域名的申请,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五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能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一) 该域名注册后不满六十日;
(二) 距该域名续费日不满十五日;
(三) 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第三十条 变更后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转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出变更请求。但是,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确认方式向转入方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转入方应当保留获得域名持有者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变更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转出方)要求时,转入方应当提供已经获得域名持有者明确和充分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转入方的变更请求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入方和转出方。如果转出方明确表示同意变更,或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发出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转出方的答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如果转出方拒绝变更请求,转出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转入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拒绝理由同第二十条不能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转出方发出的第二十四条所列出的拒绝变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变更申请过程终止;如果转出方提供的拒绝理由不在第二十四条所列出的拒绝理由之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执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在更新数据库,并变更注册服务机构信息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出方和转入方。
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以后,转入方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一年的域名运行费用。该域名的使用期限将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
第六章 域名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域名争议解决工作。
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该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制定的补充规则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答复;如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争议解决程序正式开始的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该域名不被注销、转让。
第三十九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在争议解决机构网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第四十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域名持有者、投诉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七章 域名运行费用
第四十一条 根据《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注册域名收取年度运行费用。
第四十二条 每年域名续费截止日同申请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域名到期前六十日、三十日、十五日,通过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进行域名续费。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收续费为由,拒绝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保留上述通知记录。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续费截止日之前未完成续费的域名,将暂停服务。暂停服务十五日内仍未完成续费的域名,将予以注销。
第八章 用户投诉机制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域名注册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用户投诉;投诉电话:010-62619750-3008,传真:010-62559892,电子邮箱:supervise@cnnic.cn。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诉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难以及时处理的,向用户说明理由和相关处理时限。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监督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注册服务行为。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按照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的WWW服务器(网址是:http://www.cnnic.cn)用于发布域名注册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根据互联网络和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3年2月28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同时废止。
[ 2004年12月27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域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我国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系统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三条 申请注册CN域名和中文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获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并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未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和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第六条 申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应当具备《域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
经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应当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服务认证协议》和《技术许可协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向签订协议的机构颁发认证资格证书。
第八条 获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认证资格的,应当根据《域名管理办法》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审批。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和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放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证资格证书以及信息产业部批准文号。
第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相关规定,为用户提供高品质的注册服务,并依法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约束其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应当保留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申请者、域名持有者的来往文件和记录。
第十二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开展域名注册业务时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冒用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域名注册服务;
(二)使用虚假信息、冒用注册人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域名,变相占用域名资源;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误导用户、恐吓用户等方式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四)违背用户意志,强迫用户注册多年域名服务;
(五)无故拒绝用户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或对此申请向用户收取费用;
(六) 不按照用户交纳域名注册费用的实际年限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费用。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终止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
(一)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未获得信息产业部批准;
(二)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或《技术许可协议》终止;
(三) 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域名,可以通过联机注册、电子邮件、书面申请等方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递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并且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当包括:
(一) 申请的域名;
(二) 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三) 域名持有者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属行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及认证信息;
(四) 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址、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
第十七条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 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二) 遵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 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定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版本;
(四) 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域名申请者。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联机注册系统,保证域名注册申请者可以在线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者及注册域名的信息;同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书面申请等其他注册方式作为上述方式的补充。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域名注册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交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且根据《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审查域名是否违反《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应当注销的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注销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域名持有者,自注销通知发出之日起满十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域名持有者自注销通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信息产业部已经受理申诉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暂停执行注销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二级域名GOV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时,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资料:
(一)盖有申请单位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单位为政府机构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二级域名EDU下申请注册三级域名的规则,由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另行规定。
第四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 与注册域名有关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及时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申请变更注册信息时,申请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提交域名变更申请资料。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予以变更运行。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域名持有者变更的注册信息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提交给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让已注册的域名,出让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转让申请表。在收到上述转让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该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变更运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销已注册的域名,申请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或者经公证的域名注销申请表。在收到上述注销申请表后三个工作日内,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该域名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应当被注销的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收到举报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举报理由是否成立。
经过审查,举报理由成立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做出注销该域名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举报人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注销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域名持有者,自注销通知发出之日起满十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域名持有者自注销通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信息产业部已经受理申诉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暂停执行注销决定。
经过审查,举报理由不成立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向举报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在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转让或注销被争议的域名的申请,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五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能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一) 该域名注册后不满六十日;
(二) 距该域名续费日不满十五日;
(三) 该域名处于拖欠注册费用状态中;
(四) 该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者存在争议;
(五) 该域名处于在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
第三十条 变更后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转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出变更请求。但是,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确认方式向转入方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转入方应当保留获得域名持有者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变更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转出方)要求时,转入方应当提供已经获得域名持有者明确和充分授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在收到转入方的变更请求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入方和转出方。如果转出方明确表示同意变更,或者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发出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转出方的答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如果转出方拒绝变更请求,转出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转入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拒绝理由同第二十条不能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理由。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收到转出方发出的第二十四条所列出的拒绝变更理由,域名持有者此次变更申请过程终止;如果转出方提供的拒绝理由不在第二十四条所列出的拒绝理由之列,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执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五条 在更新数据库,并变更注册服务机构信息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形式)通知转出方和转入方。
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以后,转入方应当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缴纳一年的域名运行费用。该域名的使用期限将在原有使用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
第六章 域名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域名争议解决工作。
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以及该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制定的补充规则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答复;如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争议解决程序正式开始的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该域名不被注销、转让。
第三十九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在争议解决机构网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第四十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域名持有者、投诉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七章 域名运行费用
第四十一条 根据《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注册域名收取年度运行费用。
第四十二条 每年域名续费截止日同申请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域名到期前六十日、三十日、十五日,通过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进行域名续费。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收续费为由,拒绝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保留上述通知记录。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续费截止日之前未完成续费的域名,将暂停服务。暂停服务十五日内仍未完成续费的域名,将予以注销。
第八章 用户投诉机制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域名注册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用户投诉;投诉电话:010-62619750-3008,传真:010-62559892,电子邮箱:supervise@cnnic.cn。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收到投诉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难以及时处理的,向用户说明理由和相关处理时限。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监督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注册服务行为。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按照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设立的WWW服务器(网址是:http://www.cnnic.cn)用于发布域名注册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八条 根据互联网络和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修改本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3年2月28日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同时废止。
[ 2004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