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媒体对新的内容做了大量报道。网友“爱克斯匹克”一直关注这一问题,他通过中山网络问政平台咨询的同时,提出了成立一个“受托管理部门”的建议,得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重视。 7月5日,记者在网络问政平台上看到,这位网友提出了两个问题: 一是缴存公积金是企业与个人的义务,如果个人不肯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能如何处罚?网友说,他们企业目前面临一个困境,企业乐意替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但有些员工死活不愿意,企业只是代理缴存人身份,没有权力强扣职工工资,但如果没有职工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中心又不能让我们企业只缴企业部分。是否该出台一些惩罚性措施呢? 二是7月1日后,外地户口职工将不能以离职为“条件”销户提取,但媒体广泛报道说,职工在异地购建住房,还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而且不用本人亲自办理,只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与房屋相关资料等即可。我想请教,我一个外地人,离开中山两三年以后,要办理公积金业务,不亲自办理,可以委托谁?住房公积金中心是否可以考虑成立一个受托管理部门,受理来自全国各地离职职工的业务委托需求? 对于网友的疑惑和建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时做了回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对“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有相应行政处罚条款。因为单位与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归职工个人所有的。如果个人不缴存,也无法得到单位缴存的公积金,相当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对于个人的这种情况,主要以解释说明为主。关于第二点,感谢您的建议,我们会收集相关意见,并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从机构设置、与外市配合沟通、简化手续、系统建设等多个方面考虑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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