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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保新政策发布
多项待遇调整 具有五大亮点
发布时间:2022-12-06 来源:中山日报

12月5日,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召开“门诊共济、待遇清单”政策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通知》两份文件的起草背景和新旧政策主要变化。其中,普通门诊、退休人员个账、异地就医等多项待遇调整,具有5大亮点。

亮点一:普通门诊待遇再提高

1.从2022年12月起,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镇街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在市直属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40%提高到50%。

2.从2022年12月起,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参保人,在镇街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60%;办理转诊到市直属医院、因紧急救治和抢救在非选定镇街的本市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50%。

3.从2023年1月起,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镇街级定点医院、办理转诊后到市直属医院、因紧急救治和抢救在非选定镇街的本市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报销比例均由原来的20%提高到50%。

4.从2023年1月起,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参保人(原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其管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在镇街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70%;在市直属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50%;因紧急救治和抢救在非选定镇街的本市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医保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20%提高到60%。

【温馨提示】

所有参保人,在普通门诊就诊前均须选定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卫生服务站),可享受所属镇街(片区)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待遇。变更社区选点次月生效。

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人和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参保人,到市直属医院普通门诊就诊的,可由参保人个人事先选定该医院,也可由医院信息系统自动识别和变更。变更市属选点即时生效。

亮点二:统账结合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账计入再提高

其个人账户月计入额度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133元。在职职工仍按缴费工资2%计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缴纳医保、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无个账计入。

亮点三:扩大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优惠人员范围

18周岁以下人员、大中专学生、中小幼学生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比普通城乡居民每年少缴231.36元。

自征收2023医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起(即2022年11月起),18周岁以下人员个人缴费按缴费基数1.0%(一档)、3.5%(二档)的费率缴纳,比其他参保人减少0.4个百分点,与大中专学生、中小幼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一致。

亮点四:扩大城乡居民中途参保范围

2023年1月起,将本市居住新生儿、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优秀企业家人才和高级技师以上技能人才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等4类纳入中途参保人群范围,可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中途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一档。此外,将本市户籍或本市居住的新生儿出生后中途参保期限,从出生3个月放宽到6个月。

以下10类人群仍然可中途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当年度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中止手续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直系亲属、本市户籍新生儿、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

亮点五:提高异地就医待遇

1.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大幅度提高;在选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发生的医保费用,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0%、60%、50%;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参保人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0%、60%、50%;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分别提高到60%、50%、40%;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参保人分别提高到60%、40%、40%。

2.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的80%(降幅为20%)按规定予以报销。调整前职工、城乡居民分别按发生医保费用的70%(降幅为30%)、50%(降幅为50%)予以报销。

其他调整

文件还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计算基数、工伤残退职工等人群缴费事项等内容,按照省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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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江慎诺 通讯员 欧泽鹏

◆编辑:龙慧◆二审:郑沛锋◆三审:方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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