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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召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1%政策新闻发布会
让更多参保人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发布时间:2022-09-20 来源:中山日报

9月19日上午,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1%政策及操作指引。

“简单来说,补缴1%的政策,就是允许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通过补缴1%,可累计计算为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让更多参保人有机会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9月19日上午9时,在中山市医疗保障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1%政策新闻发布会上,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吴俊杰如是说。

■补缴1%并不适用于全部参保人

据悉,2010年6月,我市开始实施城乡一体化医保政策,职工和城乡居民同缴费、同待遇。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有关要求,2021年12月起,我市实施《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对职工和城乡居民实行分类保障。新政规定了职工缴费年限,但城乡居民是需要逐年、终身缴费,而且职工医保待遇比居民医保待遇要高。

为有效衔接新旧医保政策,保障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让更多参保人有机会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在《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就规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补缴累计为相应的职工年限。

即2010年6月起至2021年11月,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且以本市城乡居民身份按1.5%的费率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1年内(即从2021年12月自2022年11月),根据个人需要可按办法实施上月(即2021年11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1%的费率,一次性补缴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月份可累计为本市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如果参保人以职工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201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以城乡居民身份同时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为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因此,补缴1%并不适用于全部参保人,一直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和已经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不是补缴1%的对象范围。

■补缴手续已实现全流程“掌上办”

由于补缴(1%)工作涉及人群广、时间跨度大、社会关注度高,在新政出台前,市医保局还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和测算,其中补缴(1%)约涉及68.5万参保人切身利益,且只有一年的补缴期,逾期不能办理。

为了在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疫情防控要求之下,聚焦提升补缴(1%)效率,推进智慧补缴(1%),市医保局在“粤医保”微信小程序开发“补缴(1%)托收单”查询功能,让参保人掌上就可以查询托收单号、符合补缴月份及金额。同时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在“粤税通”微信小程序上输入托收单号完成线上缴费功能。通过“粤医保查询托收单—粤税通线上缴费”的服务模式,实现补缴1%全流程掌上办,大大降低了参保人时间空间距离成本,全面提升了医保服务效能。

据统计,新政出台至目前为止,成功办理补缴1%的已有9356人。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年龄、职业、职工医保的缴费历史、经济状况等个人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自愿选择是否补缴。一旦选择补缴且已成功缴纳补缴费用的,不予办理退费手续。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补缴(1%)时需一次性补缴全部符合条件的月份,请耐心逐个输入托收单号并确保全部托收单号完成缴费,不可以选择部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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