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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1%”解读来了!该怎么补缴→
发布时间:2022-09-19 来源:中山+

9月19日上午,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1%政策及操作指引进行解读。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冯明旻 摄

据悉,中山市自2010年6月起,实施城乡一体化医保政策,职工和城乡居民同缴费、同待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中山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6日印发《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已于2021年12月实施。

两个《办法》对职工和城乡居民实行分类保障,并根据缴费情况,适当提高了职工待遇,其中退休职工报销比例又比在职职工高2个点,并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男职工30年(其中2025年12月前是25年,2026至2030年逐年递增至30年)、女职工25年,且在我市以职工身份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上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可不再缴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单建统筹或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待遇。

为了有效衔接新旧医保政策,保障参保人的医疗保障权益,让更多参保人有机会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在《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就规定了符合特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补缴累计为相应的职工年限。具体如下:

2010年6月起至2021年11月,在本市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且以本市城乡居民身份按1.5%的费率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1年内(即从2021年12月自2022年11月),根据个人需要可按办法实施上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1%的费率,一次性补缴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月份可累计为本市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如果参保人以职工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2010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以城乡居民身份同时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为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简单理解“补缴1%”政策,就是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居民医保年限,通过补缴1%,可累计计算为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让更多参保人有机会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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