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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出台!旧楼加建电梯可申请10万元/台专项补助资金
发布时间:2020-01-06 10:29 来源:中山日报

旧楼加建电梯可以申请10万元/台的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终于出台了。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并明确补助申请、审核、公示和拨付流程及所需资料。

补助范围

2018年12月23日后竣工备案的,
将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中府办〔2018〕4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2月23日起实施,对指导我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设立中山市旧楼加建电梯专项补助经费。每完成加建一台电梯补助10万元,业主中有经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市财政按该业主应分担的购买电梯设备及电梯安装费用全额给予补助。

此次细则明确补助范围:本市范围内,符合《办法》加建电梯条件,依法办理报建手续,且在《办法》实施日后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在《办法》实施日前已办理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的,不属于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

每完成加建一台电梯补助10万元

此次细则明确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补助标准为,每完成加建一台电梯补助10万元,业主经市民政局认定为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的,按该业主应分担的加建电梯费用全额给予补助。

每台电梯10万元财政补助原则上按业主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金额由加建电梯全体业主根据实际商议确定;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应分担的加建费用全额补助申请由两部分组成,先申请10万元“财政补助”,不足部分再申请“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申请补助”,补助申请表“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申请补助金额”=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应分担加建费用金额-“申请财政补助金额”。 

明确补助申请、审核、公示
和拨付流程及所需资料

申请流程:

补助资金由加建电梯全体出资人共有,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发放。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完成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和竣工验收备案后,原则上要求加建电梯业主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或中介机构)到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所需材料:

加建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补助资金申请表》;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建电梯业主共同确认的出资方案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现场核验,并提交复印件;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公示:

受理补助申请后,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申请项目及申请全额补助的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分担的购买电梯设备及电梯安装费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加建电梯业主名单、加建电梯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等信息在加建电梯位置及政务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受理单位反馈情况,由受理单位核实处理。

审核:

公示结束后,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对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每月底填报《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汇总表》并附相关申报审核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拨付。

拨付: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经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审核通过的申请项目,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财务制度要求,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镇政府财政部门账户,镇政府将补助资金分别发放至加建电梯业主指定银行账户。

考虑到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分担的加建资金由加建电梯工程施工单位先行垫付的情况,经补助对象书面同意,可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加建电梯施工单位账户。

另外,此次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3日止。


◆中山日报报业集团新媒体中心
◆文+/记者 李丹丹
◆图+2/记者 李丹丹
◆编辑:陈彦 
◆二审:张鹏
◆三审: 魏礼军
◆素材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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