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头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辖区一台球俱乐部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针对这一情况,大队依法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据大队监督员介绍,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大队监督员对单位责任人就相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宣教。
消防部门提醒,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法律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编辑:吴玉珍◆二审:赵伟◆三审:周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