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涌镇通报两起违法处置垃圾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敲响环保警钟
发布时间:2026-10-10 来源:中山+

10月10日,记者从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了解到,为持续规范辖区固体废物管理秩序,守护大涌生态环境,该局近期开展源头排查,先后核查2条涉嫌违法处置垃圾线索,并对两起典型案例通报警示。

案例一:
有承运消纳资质不等于无需项目核准

2026年9月4日,执法人员在大涌镇岚田片区(文田工业园)一旧厂房拆除项目现场发现,该项目拆除作业已基本完工,场地残留砖渣、混凝土碎块等建筑垃圾,出入口路面留有重型渣土车辆碾压痕迹,现场未公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标识。经查,涉事的中山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委托了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输和消纳企业,但无法提供该拆除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材料。且未规范签订运输、消纳书面协议。

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指出,运输、消纳企业的资质不能等同于本项目的核准手续。当事人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目前已被立案处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并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的,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或建设、运输单位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执法人员在大涌镇岚田片区一旧厂房拆除项目现场发现,场地残留砖渣、混凝土碎块等建筑垃圾。通讯员供图

案例二:
种养地块私自露天堆放厨余垃圾涉嫌违法

2026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巡查至大涌镇青岗社区“老梁山5亩”地块时发现,由黄某辉承租并约定用于农业种养开发的地块内,露天堆放菜叶、食物残渣等厨余垃圾,现场垃圾未密闭存放,存在散发恶臭、滋生蚊虫等环境隐患。

经查,当事人收集厨余垃圾后,未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开展无害化处理,而是私自露天堆放。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据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如当事人属于个人,罚款幅度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提醒:
切勿心存侥幸 严守环保红线

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发布相关案例警示:

一是建筑垃圾实行项目单独核准制。工程项目产生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办理项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不能仅凭运输、消纳企业资质就开展渣土清运;同时须规范签订运输、消纳协议,留存完整台账资料。

二是厨余垃圾严禁私自露天堆放、随意处置。不少种养户存在“厨余垃圾可以直接堆放喂养禽畜”的误区,私自收集露天存放极易污染水土环境,涉嫌违法。收集厨余垃圾须严格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编辑 侯海影  二审 朱晖  三审 林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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