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丛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过渡期,地方立法应依序依规
发布时间:2026-0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法治统一原则,所有下位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需纳入法典全新制度框架内进行合规性审视、系统性梳理与精准化调整。

地级市作为地方生态环境立法与治理的关键层级,其生态环境类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数量多、地域针对性强,是衔接国家顶层生态法治与基层环境治理的重要纽带。在法典实施的过渡期内,如何高效、有序、合规完成地级市层级立法规范的系统清理,既是对地方立法精细化水平、法治化能力的考验,更是维护国家生态法治统一、保障法典落地见效的核心关键。

根据《立法法》明确的法律效力层级规则,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严格遵循层级适用逻辑:宪法居于最高法律效力位阶;法律效力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设区的市(地级市)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法律效力层级的纵向位阶差异,直接决定了生态环境立法清理必须遵循“自上而下、逐级递进、上位先行、下位跟进”的序位,这是维护法治统一、规避规范冲突的法理基础与必然要求。

立足法律效力层级逻辑与法典实施的系统性要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立法清理应当构建三级分层、自上而下、时序递进、逐级适配的标准化清理体系,明确各层级清理主体、清理时序、清理标准与核心任务,实现规范体系的全方位适配、无死角衔接。

一是国家层面法律法规集中清理(前置奠基阶段)。作为整个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顶层架构,国家层面法律法规是所有地方立法的直接上位依据,其清理定型是地方开展合规整改的前提基础。此阶段可设定较短清理时限,快速完成顶层制度定型,为后续省、市两级地方立法清理提供明确、统一的上位依据。

二是省级层面地方性立法全面清理(承上启下阶段)。在国家层面法律、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完全定型后,启动省级全面清理。清理范围涵盖省级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全域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省级立法居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中位层级,既要严格对标生态环境法典及修订后的国家上位法,确保省级立法与国家法治体系完全统一,又要结合本省实际,细化配套制度、补充治理规则、完善实施细则,兼顾法治统一性与地方适配性。相较于国家层面单一对标清理,省级清理兼具合规修正、制度细化、地域适配多重任务,工作内容更复杂、审查维度更全面,因此清理时限应适度宽于国家层面。

三是地级市层面立法专项精准清理(落地适配阶段)。待国家、省两级上位法清理工作全部完成、规范体系完全确定后,正式开展地级市生态环境立法专项清理。地级市清理必须以上位法定型内容为依据,防止提前预判、自主造规、先行整改。清理过程中,全面梳理本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逐条对标生态环境法典、修订后的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分类处置、精准施策:对完全契合上位法精神与条文规定的规范,予以保留继续适用;对存在条文冲突、标准不一、内容滞后的,及时启动修订程序;对完全被上位法替代、无独立适用价值、与法典制度相悖的,依法废止、清理退出。同时结合市域生态治理痛点、地方特色保护需求,优化细化实操条款,构建“国家统一规制、省级细化补充、市域落地适配”的层级化、体系化生态环境法治格局。

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从通过到施行仅有短短5个月,需要从国家到地方、从法律到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系统清理,时间紧、任务重。如国家和地方进行“同频清理”,显然违背了法律效力层级逻辑,注定带来地方立法的频繁修改和立法资源的浪费。为彻底规避法典过渡期执法依据“空窗期”,保障生态环境执法连续性、稳定性,明确过渡期法律适用规则,在三级分层清理的整个实施周期内,若尚未完成清理的地级市地方立法与现行有效上位法存在条文冲突、适用争议时,需严格恪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优先适用法典及定型后的上位法规范。通过明确过渡期适用规则,既保障清理工作有序推进、层层落地,又全方位维护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统一、权威与稳定,推动法典在地方治理中精准落地、有效赋能。

作者供职于中山市司法局


编辑 陈家浩 二审 韦多加 三审 程明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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