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该局总工程师邓耀杰对新修订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近日,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删除了与目前管理思路不一致的规定以及《条例》已明确规定的内容,总的来说,管理对象更加全面、审批流程更加规范、依证监管更加明确。
为更好服务企业,《办法》还提出进一步优化流程和简化材料相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不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基本信息变更情形、延续情形无须提交承诺书和副本,变更内容可载入变更、延续记录、不再强制重新换发副本,对于遗失补领不再强制要求纸件补领,不再规定提交书面执行报告,已经办理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鼓励自行打印排污许可证。
新《办法》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工作程序,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相较之前,此次修订一大变化便是将排污登记单位纳入管理范围。
新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编辑 陈家浩 二审 朱晖 三审 程明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