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小微企业建设固废收集点!《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6 来源:中山+

《中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4月26日上午,中山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立法发言人冯镜华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冯镜华对《条例》进行了解读。记者 王云 摄

从源头减少固废的产生量

为全面提升中山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条例》从源头控制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通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提高资源利用率等方式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在清洁生产、自行利用处置等方面制定了两项措施。

一是提出清洁生产要求。《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要将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并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改进设计、提高工艺技术等手段,削减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是提出回收、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要求。《条例》第十四条鼓励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并规定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环境影响小、符合豁免条件的,依法豁免环评审批手续。

针对日常管理中企业提出较多的关于废旧原料包装桶能否交由原厂商回收的问题,《条例》鼓励将沾染原材料的包装物、容器交由原生产者用于原始用途,但规定应当做好台账记录。

细化固废收集、贮存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是污染环境防治的重要环节,《条例》围绕设施建设、分类管理、合规贮存三个方面设定了共五项制度措施。

一是建设集中收集点。为方便工业固体废物收运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规划,统筹建设小微企业、工业集聚区、环保共性产业园配套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点,以减少运输流程,降低企业的运输成本。

二是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工业危险废物的处理成本高、难度大,对处理企业的资质、设施等有严格的要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小微企业、工业集聚区、环保共性产业园工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的经营单位,应当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收集、贮存等经营活动,并对经营活动全过程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是开展分类管理。根据中山情况,《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贮存,以便根据其类型的不同开展综合利用和处置。对于未按要求分类收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是建设贮存设施。根据中山目前无危险废物填埋场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急贮存场所的现状,为保障中山危险废物的最终无害化处置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急处置,《条例》第六条明确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建设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急贮存设施,其中建设的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具备应急贮存能力。

五是进行合理贮存。工业危险废物具有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性、毒性等特性,一旦发生泄漏事故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的威胁。《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工业危险废物,并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包装指南包装;收集、装载工业危险废物的容器应当完好无损,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在同一容器中。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不相容的工业危险废物应当分开存放,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予以隔断。对于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包装工业危险废物的,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固体废物运输标准

运输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是城市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体现,《条例》围绕电子数据记录、视频监控、实时轨迹传输、资格核实等方面制定了制度措施。

固体废物将实施电子转移联单制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承运人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通过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并在运输前进行核实。采用联运方式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同时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转移联单相关信息。

加强出入库监管。根据中山信息化监管要求,《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在部门官方网站公布产生工业危险废物或者一般工业污泥的重点单位,以及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名单。名单上的单位应当使用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出入库管理,形成出入库电子台账,同时还要在重点场所安装、配备智能化的视频监控、计量、打印等设备,以便将出入厂数据、出入库数据和视频数据实时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

《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要求运输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其中,运输工业危险废物的,除了按照相关要求报送信息外,还应将运输轨迹实时数据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运送一般工业污泥的,除了要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当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设备。

对于在本市运输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要求将运输轨迹实时数据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的,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本市运输一般工业污泥的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未将运输轨迹实时数据传输至市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的,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建立固废污染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引导产废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更好的管理工业固体废物,《条例》还对落实政府管理责任,强化政府指引、加强数据共享、监督管理措施、应急管理规范要求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针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定分类、贮存指南,针对工业危险废物制定规范化包装指南。电子转移联单制度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重要一环,有非常详细的标准和要求,《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办法,保证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的正常运行。

《条例》要求委托他人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与技术能力。一般情况下,委托人较难核实受托人情况,针对此问题,《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指引,并在官网进行公开,为委托方的核实行为提供便利。

《条例》第八条还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应当包括应急设施清单、启动条件、应急程序和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应急设施运营单位在发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事故时,应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应急贮存和处置工作,防止危害扩大。

在监督管理措施方面,《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措施,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联合现场执法;对于非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视频巡检、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监督管理和取证。

为鼓励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到中山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来,《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建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举报奖励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微信公众号、政务网以及公布的其他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于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编辑 范展颢 二审 陈彦 三审 向才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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