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出台新规!凡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应听取企业家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01 来源:中山+

记者11月1日从中山市司法局了解到,为建立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规范程序,推动企业家积极参与涉企规范性文件制定,近日,中山市修订印发了《中山市关于制定涉企规范性文件征求企业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科科长方洁介绍,让企业家全程参与到涉企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宏观和微观的传导机制,保证政策更接市场地气、更能精准落地,对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共十五条,分别从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意见征集对象、征集渠道、意见处理反馈、公平竞争审查和实施效果评估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让行政机关在涉企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有章可循。《规定》建立了涉企规范性文件在起草、制定、出台、实施等阶段企业家参与机制,并通过合法性审核等措施,保障意见征集相关规定能够落地。

涉企规范性文件起草时,起草单位要尽可能听取企业家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主体的意见。《规定》还要求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规范性文件,可吸收专家学者、企业家共同参与起草。

记者了解到,涉企规范性文件征集意见时,除了通过综合运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报纸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广泛征集意见外,此次修订还新增了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联系点协助收集企业家、企业、基层群众和基层组织提出的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内容,并强调行政机关要对收到的意见认真研究,对合理可行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并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或向企业反馈。

《规定》还要求,涉企规范性文件出台时,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过渡期,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为企业执行制度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涉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及时了解企业家对文件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实施效果的评估报告,将作为涉企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的重要参考。


编辑 汪佳  二审 陈彦  三审 吴森林

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视频,版权均属中山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被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中山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来源”为“中山日报”、“中山商报”、“中山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来源:中山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文章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中山网联系。
联系人:陈小姐(电话:0760-88238276)。